3月5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欧洲气候法》修正案——这一法律工具如今确立了2040年实现90%净减排的具有约束力的目标,并承诺于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大多数新闻报道聚焦于国内层面:欧盟工业的发展路径、修订后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线性减排系数,以及碳移除认证框架。所有这些都至关重要。
但修订后的法规中包含一项条款,其影响远超欧洲边界,理应获得比目前更多的关注。
欧盟碳市场引入了一项新要素:最多可使用1990年欧盟排放量的5%通过《巴黎协定》第六条下的碳信用额度来抵消。
修订后的气候法引入了欧盟通过高质量国际碳信用额实现其2030年后目标中高达5%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即根据《巴黎协定》第6条产生的碳信用额。试点阶段预计从2031年持续至2035年。自2036年起将允许全面使用。质量标准和获取条件将由欧盟法律规范。
百分之五听起来可能微不足道,但事实并非如此。1990年,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约为5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这一数字的百分之五,即每年约2.5亿吨,这一规模远超当前整个自愿碳市场的规模。
这不是一项自愿的企业承诺。这是法律。为何这很重要:欧盟历来抵制国际碳抵消。
为了理解这一转变的重要性,值得回顾一下欧盟直到最近的立场。多年来,欧盟碳市场(EU ETS)明确将国际碳信用排除在其合规框架之外,部分原因是回应《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CDM)信用引发的争议。欧盟的立场本质上是:我们将在国内实现脱碳,且不会允许质量不确定的信用替代真正的减排。
这一立场虽已改变,但附带了一个关键的限定条件。强调“高质量”信用额度,并明确要求相关条件“受欧盟法律监管”,这表明欧盟有意成为一位严格且挑剔的买家,而非不加甄别的买家。
这对非欧盟行为体意味着什么?
对于项目开发商和东道国而言,欧盟作为大规模且注重质量的买家的加入,彻底改变了《巴黎协定》第六条碳项目的投资逻辑。那些已建立双边第六条第二款协议,或正在构建相关治理基础设施的国家,如今已迎来一个大规模且信誉良好的潜在终端买家。2031年启动的试点阶段大约提供了五年的准备期。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开发高质量的项目储备、完成相应的调整,并与欧盟尚未确定的质量标准保持一致,时间并不充裕。
对于通过供应链和业务往来接触欧盟市场的非欧盟企业而言,其交汇点是多方面的。受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约束的企业可能会发现,如果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生态系统的第6条碳信用额最终可供CBAM参与者使用,那么这些碳信用额将与其合规策略相关。嵌入欧盟供应链的企业,或受欧盟投资者和贷款机构ESG审查的企业,同样会发现,第6条框架将日益成为评估和报告气候绩效的核心。CBAM中蕴含的机遇
修正案中一个被低估的要素在于其与CBAM的相互作用。该法规设想,对于CBAM涵盖的行业,委员会应考虑从2028年起逐步减少免费碳排放交易体系(ETS)配额。此外,评论人士指出,如果第六条碳信用额直接或间接与ETS的二氧化碳预算挂钩,CBAM商品的进口商可能会选择注销第六条碳信用额,而那些接受第六条碳信用额作为抵消工具并拥有自身碳定价体系的国家,其减排量可能会与CBAM义务相匹配。
这些问题尚未尘埃落定。它们需要配套立法来落实。但它们也展示了经修订的《气候法》的架构如何将欧盟的国内碳市场、其边境碳机制以及国际《巴黎协定》第六条框架联系起来,既为欧盟以外的参与者带来了复杂性,也带来了机遇。有待确定的事
修订后的法规属于框架性立法。委员会现负责制定实施规则,以明确“高质量”的实际含义:哪些第6条方法学符合资格、适用何种核查标准、每种信用类型或东道国可设定何种数量限制,以及信用如何定价和采购。
这一进程将在未来几年内逐步展开,早于2031年的试点阶段。在此期间做出的决定——很可能会通过委派法案、指导文件,以及可能的新独立法规的组合形式——将决定5%条款是成为一种变革性的需求驱动因素,还是仅仅作为一个使用范围有限的灵活性机制。
对于任何参与或涉足全球碳市场的人来说,这是一场不容错过的讨论。欧盟已将国际碳信用纳入其核心气候法律。后续规则的制定过程,正是塑造市场标准的关键所在。